以案释法|买嗨了的“双十一”,法律纠纷如何处理
以案释法|买嗨了的“双十一”,法律纠纷如何处理终于等到“双十一”!您凌晨熬夜了吗?抢到心仪的宝贝了吗?尾款都付完了吗?但是在“剁手”的同时,朋友们更应该关注一些“嗨”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在买买买、嗨嗨嗨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商家虚假宣传怎么办?收到的宝贝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瑕疵怎么办?收到宝贝不满意想退货怎么办?买嗨了的“双十一”狂欢之后,有必要了解一些网购维权的正确“姿势”,掌握一些法律“规定动作”,避免“网购一时爽,维权无路找”的窘迫。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1、“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2018年11月,小莉在王某经营的网店中购买了价格不菲的高档皮衣一件,商品名称为“A水貂色国际认证,不同光线下变色,长75肩41-42袖59胸109”,小莉看重后并没多想就以直接付款到账的方式向王某支付价款7900元。次日上午,该商品经快递寄出第三日到达。就在小莉收到衣物验货时,发现这件衣服质量和尺寸均有如下问题:1、肩部尺寸实测与网店标注41-42厘米不符且差距很大;2、到货当晚衣服上的三个扣子即脱落,其他扣子也是看着就不怎么结实,质量严重令人堪忧;3、衣服袖子肥大走形与展示样品图片完全不符。旋即小莉向王某反映情况并坚决要求退货,小莉质疑这种质量的衣服一看就是小作坊生产的,根本不可能获得国际认证。因与卖家王某交涉未果,随后小莉依法将该网店及王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已付购衣款7900元。后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系通过网络平台向小莉销售商品,其销售商品的情况符合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情形,故判决小莉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其所依法提出的返还购衣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律师释法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这里任律再提醒各位朋友一句,除上述规定的相关不易、无法退货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只要收到后没有进行损坏或者影响正常的二次销售,你都是可以在7天内使用“无理由”这一权利退货的,当然了快递费一般还是需要朋友们自己支付。2、卖家标明“概不退换”的规定是否有效?在网购过程中,很多商家都会在商品旁边标注一句“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通知,那么问题来了,这种类似霸王条款的通知是否有效呢?上海的赵小姐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网购时看到了卖家的这句提示,但是没当回事,结果商品果然出了问题,商家说网页上明确写了“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不予解决。结合上一案例中的“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我们知道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次如果卖家销售的商品本生就存在质量问题、欺诈行为等,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同样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卖家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维修、退换、赔偿等法律责任。也就说“概不退换”的通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3、网购电瓶车,结果买到“三无”产品,如何适用“退一赔三”?2018年2月,张女士在某网购平台上的一家店铺为自己购买了一辆电瓶车,购车款为4000元。结果不到半个月,张女士发现这辆电瓶车不能正常使用了,不管怎么操作都无法启动,后经与卖家协商,这家店铺始终不承认自己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仅仅愿意承担500元的修理补助金,其他概不负责。由于协商未果,张女士将该网店、经营者及生产涉案电瓶车的某公司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购车款并承担3倍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网店在销售电瓶车时,未告知原告张女士该电瓶车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时间、无检验合格证等的真实情况,并且纵观该网店页面也没有任何注明以上关键信息的文字或图片,在庭审中也未提交该电瓶车的生产厂家、生产时间、检验合格证等资质材料,依法应认定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同时,在销售涉案电瓶车时,被告店铺存在隐瞒欺骗张女士该电瓶车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时间、无检验合格证的真实情况,也未随车寄送相关证明,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女士的欺诈。综上,人民法院判决,由网店退还张女士购车款4000元,并支付3倍购车款的赔偿金12000元,合计16000元。律师释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朋友们一旦遇到类似张女士这样的问题,不但可以找销售方主张赔偿,在销售方无法联系或者凭空“消失”的情况下,还可以向网络平台提出救济的要求。最后,如果朋友们遇到网购纠纷,该如何维权呢?如下几种方法可以给你提供参考:(1)第一时间联系卖家协商退货或索赔事宜(当然保留快递单据、网站购货信息、与卖家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是必须的);(2)向网络交易平台客服投诉;(3)向网购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如实反映情况,寻求解决;(4)以上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不论通过什么途径维权,证据都是最重要的。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双方在网络上的身份多为虚拟身份,交易流程均在网上进行,订单、支付记录等均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在进行投诉或诉讼时,往往需要将网上形成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进行截屏保存,为了提高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甚至需要通过公证或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数据提取和证据保全。因此相对普通的购物纠纷,随时保留相关电子数据是非常关键的。一旦证据准备扎实,就需要确定诉讼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买卖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网购案件均有管辖权。也就是说朋友们可以到以上有关的任何一家法院提起维权诉讼。朋友们,任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双十一”购物时要擦亮眼睛,不要一味的图便宜,一旦遇到奸商卖家后续维权会比较麻烦。要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这样才能过一个理性消费、科学购物的“双十一”。
2019-11-20
以案释法|朋友借车,出了事故谁负责?
相信大家都听过一句话“车与老婆概不外借”!这话虽然听上去给人感觉更多的是一种调侃,但也能从侧面看出借车一直是困扰广大车主的麻烦事之一,并且这种麻烦还不是仅停留在口头,而是实实在在的在我们身边经常出现。那么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该不该借车呢,借了车一旦出现事故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一、具体案情1、好友借车醉驾肇事,车主连带巨额赔偿2019年3月某日,家住武汉的蔡先生将爱车借给好友王先生回家探亲,借车前蔡先生特意叮嘱好友开车注意安全千万别喝酒驾车,王先生也满口答应。结果三天后蔡先生接到警方通知,其好友王先生因醉驾酿下1死3伤的惨祸,并且肇事后还存在逃逸行为。经过法院判决最终肇事司机王先生被判入狱8年,而借车给他的蔡先生被判连带赔偿近60万元。2、侄儿醉驾,叔叔担责2018年4月某日,在湖南的郭先生将车借给了自己要去参加酒局的侄子郭某,不料其侄子不仅醉酒驾车,还超载、超速,深夜载着自己的5个喝完第一场酒的朋友赶赴第二场酒局的路上,因速度太快车辆失控,飞下了十多米高的立交桥,最终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该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的惨剧。而车主郭先生最终却面临500多万的经济追偿!3、明知朋友喝醉酒,车主借车成共犯2017年10月,河南三门峡李某将车借给醉酒的朋友张某驾驶,结果张某随后发生事故,造成严重追尾事故,最终李某要赔偿被害者家属12.5万,并且还因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当地法院处拘役3个月。一、法律责任既然盲目借车给他人有可能会出现上述严重事故,从而导致车主自己也要承担连带赔偿,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具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1、《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车借给别人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原车主是不需要担责任的,并且在商业险的投保范围内是会给予相应的赔偿,并不是所有的借车出事都需要原车主承担责任。但是,凡事都有例外,例外情况下车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法条中明文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过错基本可以分为如下几类:①明知借车人系饮酒、吸毒,还将车辆出借的,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借车人是在借到车后擅自饮酒或吸毒,那么这种情况下车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②明知自己的车有严重的机械故障,却依然将车出借并且不告知借车人故障情况的,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这里所说的车辆故障,一般是指被借车辆的动力系统(发动机、变速箱)、刹车系统(ABS、刹车片、刹车卡钳等)、转动系统(方向盘、方向机拉杆等)以及轮胎破损等关系到车辆行驶安全的问题。如果车主自己也没有发现相关问题,且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一般也是可以免除责任的。③明知借车人没有驾照或者准假车型不符,却依然出借车辆的,车主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重点不仅仅要看对方有无驾照,同时还要注意对方的驾照有效期和准驾车型,因为如果是高级别驾照驾驶低级别车辆(A1驾照驾驶C2驾照对应的小型乘用车)法律是允许的,但是如果相反的话,一旦驾照过期或准驾车型与被借车辆不符,车主都需承担相应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范围,在出借摩托车前,车主也需查看借车人是否有驾照并与准驾车型相符。三、爱车能否出借?如果出借该注意什么?对于第一个问题任律师认为最好的方法还是两个字:不借!千万不要拉不下面子,现在经济条件都比较好,基本家家都有车,区别可能仅仅是大小或者档次高低,但是基本的使用需求都是一样的;况且如今租车也非常方便,想要什么车直接租一个不就行了?话说回来,那么如果亲友借车又不能不借,法律风险该如何防范呢?任律师教你以下几招相对即可避免担责:1、查“车”。检查自己的爱车辆是否存在机械故障或者其他隐患。比如刹车制动是否正常、车灯是否能正常点亮、胎压是否正常、轮胎是否有破损等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问题。如果车辆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且未维护保养,那么是存在隐患可能的,建议不要随便出借!2、查“照”。查看亲友是否具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驾驶的车辆是否相符,比如朋友仅有摩托车或者三轮车驾照却想借小汽车开,那也是绝对不可以的!3、查“人”。一看这个人是否有喝酒、吸毒、吃了感冒药等情况,这种是绝对不能借车的;二看这个人怎么样,任律师个人认为这一条是最难的,说白了就是看这个朋友人是否“靠谱”,如果是真朋友绝对会替车主着想,他把你当朋友就也不会“坑”你。对于平时满嘴跑火车做事不靠谱的朋友,建议还是不要借车的好,防止出现问题平添烦恼。4、写“协议”。最好能够前述一份简单的免责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车辆情况、免责内容等等,防止出现问题双方推诿扯皮。总而言之,通过这篇内容让各位朋友清楚车辆出借他人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做到心中有数。话说回来,在日常生活中亲友借车是一件太正常不过的事,但还是那句话借就借给“靠谱”的人!
2019-11-08
以案释法|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一、具体案情2019年6月13日上午,在深圳市福田区一小区,一个5岁男孩跟妈妈走到一水果店门口时,忽然从高空坠下一块玻璃窗,瞬间砸在了他身上,小男孩当场倒地。后虽经多方全力抢救,在16日凌晨,男童终因伤势过重去世。这一事件,引起全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了解,事发小区在5月22日就曾发生过坠窗事故,所幸当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也因此没有受到重视,而随后不到一个月就再次发生了如此惨痛的悲剧。就在该起事件发生后不久,据南京鼓楼警方通报:6月19日,在南京鼓楼区时代天地广场,一10岁女童疑似被高空坠物砸伤。受伤女童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所幸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二、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证明1、当抛物或坠物主体能够确定时,依据法律规定一般责任主体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而“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017年在上海一小区内,业主张某家的铝合金窗发生坠落,致使在一楼停放的王某的汽车被砸坏。对于被砸车辆损失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张某则抗辩称该窗户坠落并非其主观意愿所为,实际是质量问题所致,应当由施工方或者开发商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提出王某的汽车并未停放在小区规划的车位内,而是随意停放在楼下过道处,故王某对于损失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对此,法院最终认定,高空坠物/抛物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那么结合该案来看,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同时也是使用人,未尽到建筑物的安全使用义务,以致事故的发生。张某又无法证明自己对该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张某承担王某的必要损失。2、如果责任主体无法确定,则由无法排除损害可能性的业主共同承担。早在2013年重庆市就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李女士在下班回家途中经过一幢高层住宅,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瓶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报案后,警方经过入户调查、指纹比对、证人询问等侦查手段始终未能确定侵权人。最后李女士家属将该幢楼房三楼以上60户业主列为被告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60户业主对受害人家属承担补偿责任。3、依据《物业合同》约定或者保修条款,由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致害责任。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合同有关于抛物/坠物问题的约定,或者对于建筑物外立面等公共位置的管理有明确约定,那么可以依据条款明确责任承担方,或者是因房屋质量问题尚在保修期内,对于责任主体也同样可以明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在这里就可以结合法律规定以及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合同确定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相关法律规定,严重的或构成刑事犯罪随着我国义务教育的不断普及以及国民素质的显著提高,从总体来看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应当是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是依然有不少人因为各种原因从高处向外随意抛洒异物,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高空抛物/坠物问题的追责方向以及证明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就视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法确定加害人时,只要被害人能证明自己是被该建筑物上的抛落物、坠落物致害即可,就能够获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所有建筑物使用人的连带补偿,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如果孩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么孩子的不当行为家长除了教育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该类严重致害行为,我国刑法也有相关规定,如果行为符合刑法犯罪的的相关构成要件,那么致害人将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四、小知识(高空坠物/抛物危害程度)高空抛物的七大杀手:样样要人命1、烟头设定场景:抽完烟后随手一扔。杀伤力:未灭的烟头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广州就发生过类似原因引起的火灾。2、刀具设定场景:意外事件或工作失误,导致刀具从高处坠落。杀伤力:刀具下坠,如遇上人体,后果不堪设想。3、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设定场景:酒后亢奋,摔啤酒瓶来发泄。杀伤力:啤酒瓶高空着地后会产生爆裂、碎开,碎片飞溅。4、花盆设定场景:大风到来、小孩玩闹导致花盆坠落事件发生。杀伤力:花盆砸到路上,轻则吓人,重则致命。5、砖石设定场景:市民装修后石材堆放在阳台或者窗台上,遭遇大风或者小孩玩闹互扔。杀伤力:轻则致伤,重则致命。6、爆竹设定场景:小孩玩爆竹,喜欢从上往下扔。杀伤力:轻则让途人受到惊吓,重则引发火灾、伤害幼童。7、晾衣竿设定场景:遭遇大风或者晾洗衣服时不注意,容易脱落。杀伤力:晾衣竿带着金属弯钩,弯钩如袭入人体特别是头部,将造成致命威胁。
2019-11-08